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承包的行为不能视为自己的用工行为,而只能视为建筑企业的用工行为。因为,某建筑公司与个人承包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承包合同,或者说至多是一种内部承包合同。这样的内部承包合同也只能是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用工性质和劳动者身份。同时,劳动者与某建筑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实际情况看,其最终是为了某建筑公司的利益,是为某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所以,劳动者与某建筑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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