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3年李某死亡。李某共有两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次子先于李某去世,未留下子女。在办理后事时,人们发现李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李的好友肖某在其被关押期间曾给予其极大的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肖某,以报答其恩情。李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肖某早在1992年已经死亡无法继承,遂主张6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肖某的儿子小肖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2万元遗产,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读】
本案中涉及两个概念,遗赠和代位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根据该定义,本案中李某赠送给肖某2万元钱的行为规定在遗嘱中,肖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某对肖某的赠与应属于遗赠。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概念可知,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二是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而遗赠只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之间。本案中,肖某作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的依据是李某的遗嘱,不是法定继承;此外,肖某的儿子小肖不是李某的继承人,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小肖无权要求代位继承李某遗赠给肖某的2万元钱。
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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