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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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的孩子入户需要的材料:
(一) 能证明收养人身份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二)已获得护照、通行证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或关系人在境外居住的应提供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境外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或驾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更多]
收养公证的孩子入户手续:
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等事由引起户口的变动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变更登记。 2、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确立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是迁移户口的,需要收养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