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申办收养公证,应由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
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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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更多]
收养公证的孩子入户需要的材料:
(一) 能证明收养人身份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二)已获得护照、通行证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或关系人在境外居住的应提供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境外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或驾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