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不成立的。
《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在此之前的收养关系应该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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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收养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收养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