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房屋纠纷发生前和房屋纠纷发生后。在房屋纠纷发生前,由于双方还没有发生纠纷,所以收集起来往往比较方便和顺利;也更容易收集到准确反映交易内容的证据。而一旦纠纷发生,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对方也未必配合,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或途径予以收集:
第一,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情达成书面文件。
第二,采用私下录音的方式进行收集。但是,收集录音时,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如监听、威逼强迫等非法手段。《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个是考虑的思路,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一般要求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当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出庭参与庭审就其知情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说明进行作证,否则,在实践中常见的以书面证言或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证言,其真实性以及证明力基本上不会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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