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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