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损失。
在实践中,因不能提供服务或商品而造成的利润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因延误履行而造成的误期损害赔偿的数额。因此,从原则上说,建筑合同索赔费用中是可以包括利润。在索赔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索赔,利润的成功率是不一样的。
一般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如计划外的工程,或大规模的工程变量)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对于工程延误,如果该延误(或工程暂时停工)是由业主方面的责任发生的;以及业主自行解除合同,由于是业主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定解除合同,承包商在有权获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还应得到相应的利润。
至于如何确定利润的数额,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一般列入3%-10%的直接费用,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利润。在建筑合同索赔中,承包商有时要赤诚索赔“利润机会损失”。这种利润损失是指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承包商不得不继续在本工程项目上保留相当数量的设备、人员和流动资金,而不能按原计划把他的这些资源转移到另一个工程项目上,因而失去一个创造利润的机会。
承包商索赔利润机会损失,虽然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践上却很少成功。在确定“利润机会损失”时,当事人经常在索赔是否成立以及索赔发发生争议。承包商一般难于提出他在另外一个工程项目上确有把握地能获得的利润款额,对于索赔额的具体数额更难于准确确定。通常利润机会损失被认为是推测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广东中山律师:周智文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工程索赔的预防
1.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要借助自己的经验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更多]
工程索赔争执的解决
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解决争议:(或裁或审)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中国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