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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条件

2020年06月15日17: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江西南昌律师:熊洪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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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江西南昌律师:熊洪盛……[更多]

  同居关系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4729号 原告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1,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付1(以下称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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