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点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异,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就很难达到;甚至会造成严重侵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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