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有关规定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因此,赋予诉讼代理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十分必要。代理入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可以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
2.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有关材料,一般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诉讼代理人有保守秘密的诉讼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代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不得查阅,已经知道的,不得告知当事人,更不许散布、传递。
(2)保守商业秘密。诉讼代理人代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凡属商业秘密的不予查阅。
(3)保护个人的隐私。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不论是被代理方,还是对方,都不许查阅,以防散布出去,影响当事人关系,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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