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是否满足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的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据此,《破产法》针对企业的破产或重整规定了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如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和第2条对此种情形予以细化和明确:
“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对此种情
形解释为:“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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