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土地中心经审查批准实施大石坝正街危旧房改造储备整治项目建设,并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江拆许[2010]字第14号)。某某土地中心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陈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与某某公司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对陈某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14号房屋采用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补偿;陈某某须在协议签订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某某公司。现陈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交付房屋,严重影响了某某土地中心的拆迁进度。某某土地中心的拆迁行为与某某土地中心对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是合法有效的,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亦合法有效。为维护某某土地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陈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腾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14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某某土地中心。
法律分析:某某土地中心依法办理了拆迁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合法的拆迁人,其授权某某公司进行拆迁,并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政策、方案与被拆迁人即陈某某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协议对某某土地中心和陈某某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系有效协议。某某土地中心及陈某某均应当按照该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陈某某虽然已经搬离被拆迁房屋,但其仍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因房屋系由王某某、陈某某无权占有,故王某某、陈某某亦应实际履行腾空房屋并交付的义务。因此对某某土地中心要求陈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腾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14号房屋并予以交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陈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将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14号房屋腾空并交付予重庆某某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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