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建设办公楼及住宅楼工程,先后于2006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0日、2007年4月28日与原告就该项目的承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由原告建设被告的办公楼及住宅,合同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附属配套工程等,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如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及结算,原告有权将工程抵押并优先受偿,住宅工程应当于2007年7月开工,否则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0月进场施工,并向被告支付工程项目保证金15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其完成的工程量价款达500万元,而被告根本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曾书面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以不正当理由拒付工程进度款,原告于2007年7月9日被迫停止施工,于2008年4月10日开始撤离施工现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利华包装厂依法取得其厂房扩建建设项目后,于2006年9月29日与渝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公楼及综合楼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渝万公司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07年4月5日完成办公楼主体结构的施工并通过了利华包装厂的验收后,渝万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工程外装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利华包装厂不按合同约定向渝万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渝万公司无法继续施工,被迫于2007年7月9日停工。事后,利华包装厂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筹集资金恢复施工,反而在未征得渝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将渝万公司已进行部分施工的办公楼外装工程交给重庆巴洲建司施工并签订了《办公楼外装工程施工合同》。利华包装厂在将工程交与重庆巴洲建司施工时既未对渝万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确认,也未完成对其工程款的结算,致使渝万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被迫撤离施工现场,酿成纠纷,对此利华包装厂应承担全部责任,渝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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