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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2020年06月17日17: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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