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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