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如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上海刑事辩护免费咨询律师:丁宏学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收养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更多]
事实收养的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