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财政部对“允许地方政府发新债还旧债”的说法予以否认。但是,放在地方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大量举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否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是否会出现政府债券到期还本困难的现象,恐怕并非全是杞人忧天。

  应该说,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当然不仅仅是企业和个人,当企业利润下降,公民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当然也不可避免会“水降船低”。而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在财政收入减少的前提下,却必须承担起采取积极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发展的责任,如此一减一增,政府财政也难免会出现拮据,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之后出现还本困难,也确实可以预期。

  不过,还本出现困难的到期政府债券,经批准可以通过政府新发债券来归还,却还需质疑。乍一看来,政府债券到期却还不出本钱,通过新发债券的方式延迟还款,要说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既然是延期而不是赖账,政府债券的持有人似乎也应对国家和政府的暂时困难给予宽容和理解才是。

  诚然,作为国民和公众当然应该多国家和政府怀有信心,对于国家和政府在金融危机期间出现的经济困难,也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出手相助才是。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作为债务人的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的理由。更不能因此便无视公众作为债权人的权利,甚至不顾债权人的意见,不问债权人的意思,便单方面决定以新发债券的方式来抵地方政府债券还本困难的亏空。

  事实上,既然持有政府债券的公众是债权人,那么,到期债券不能还本,作为债权人当然最该拥有发言权,对于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履约的债务,究竟以何种方式求解和补偿,当然也不应没有债权人的声音,却由欠债人单方面决定的道理。无论如何,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最基本的经济常识,即便是政府,也不能公开挑衅甚至公然违背。恰恰相反,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信,其实恰恰应该体现在其对于基本规则和公民权利的尊重上。

  基于上述视点,作为地方政府,其实更应在发债之前便做好风险控制,以保障作为债权人的公众的权益。即便真的到期出现还本困难,不得不发新债抵偿时,也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经债权人的“批准”和“认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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