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债务重组是许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一道美味丰盛的大餐,但最近这道大餐变得越来越难啃了。近日,PT水仙宣布其债务重组失败并导致股权转让流产,海南航空也因未获债权银行同意而导致其债务重组失败。这两个案例表明,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往往将债权人置于债务重组局外,轻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重要性是它们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突出的市场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和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务人未能按原约定偿还债务,债务重组使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目前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2)修改债务条件,如减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3)债务转移或债务交换,如债转股、债务从上市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手中等;(4)债权人豁免,如大股东豁免上市公司的部分债务。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务的处置并不是某一家企业的独立权利,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债务作出的任何安排都是无效的。目前,除了是大股东外,许多上市公司的债务大多来自于银行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是它们的债权人,如何处置债务即债务重组,首先要与银行部门打交道。但是,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往往在没有征得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发布债务重组方案的决议和公告,这种做法本身是否欠妥值得商榷。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回收的安全性与可能性,它们会对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进行审核,如债务受让人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时间等,并与债务人进行磋商。如果债务重组方案中的某些条款不符合债权人必须遵守的国家财经纪律或内部风险控制标准,债权人是不会轻易同意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方案的。
PT水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PT水仙要想获得重组成功,首先要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成功的前提与条件是剥离PT水仙累计欠银行的本金二亿元人民币,虽然PT水仙的控股股东承诺愿意为其承担这部分债务,但又附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求欠款银行对该部分债务实施“挂账停息”的政策。但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无权决定给予PT水仙享受银行“挂账停息”的优惠政策,最终导致PT水仙重组失败。
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不能一味地只将眼睛盯住自己内部看,设想通过债务重组的方案来摆脱自身的财务困境,而应该事先积极地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不能再把债权人置之局外了,否则债务重组的“流产”事件还会不断产生。另外,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地制定出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因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告于众,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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