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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