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造成买主、用户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一)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 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 易 碎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六)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 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河南郑州律师推荐:赵波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 拟最高罚款3万
据市场监管总局2月2日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田气囊事件、宜家抽屉柜事件中,生产企业均以在国内未发生相关伤害事故为由不实施召回,给召回我国监管工作造成困扰。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正在征求的管理规……[更多]
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