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面广
现行行政补偿规定涉及面广、数量多,比较具体。这是主要特征。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已涉及众多领域,如国防、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协助公务、征地、拆迁等方方面面。制度性规定比较具体,面也广,分布于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此外,还有大量文件也涉及行政补偿的问题。
发展变化快
发展变化快,反映鲜明的时代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变化很快,反映着鲜明的时代特征。1984年《消防条例》中只有"征用""协助消防"等语,却无行政补偿之规定,1998年《消防法》中做出了规定。1990年的《铁路法》只在第三十六条第六款中隐含行政补偿规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三十一、四十、四十五、四十八、六十七条等五个条款中涉及行政补偿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因依法撤回生效许可应予补偿的制度。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对我国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时代意义。
纳入法治政府框架
行政补偿制度建设已纳入法治政府框架。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要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同时还强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这充分说明,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纳入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框架内,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将是我国政府未来十年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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