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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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使得管理人及其他参与破产的各方主体,能够对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事项依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推导出是否属于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从而使得管理人能够明确而直接的履行管理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权,避免犹豫、请示、被异议等,从……[更多]
满足破产清算所涉各方主体尤其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1、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破产清算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 2、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管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