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并购的可行性。拟进行并购行为之前,应当充分分析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分析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安排,分析并购的必要性。选择恰当的目标公司,聘请专业的并购律师根据《调查清单》做详细的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筹措资金,并且做好保密计划。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持有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但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要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6)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可以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8)收购后的管理,办理完各种必须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的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他合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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