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关于继承权公证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3、关于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 5
(2)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3)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4)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6)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7)10000以上部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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