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如下:
(1)律师。其必须是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该外国人在本国的律师只能以该外国人本国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
(3)外国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推荐的人等。
(4)该外国当事人本国的公民。
(5)该外国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外交官员,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6)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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