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事件发生后二十八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二十八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二十八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二十八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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