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但也有1年的,如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但不管是普通,例外,还是特别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具体适用解释。
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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