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
营业执照正、副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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