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3、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4、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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