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行,“国家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让、划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入股。”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全新的含义: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内涵已远远超出了出让或划拨前的范畴,具有了新的特有含义,成为一种新的不动产物权形式。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较确切的如:“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出让、转让或者经依法批准将划拨土地出让而形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说,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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