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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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更多]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