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1926年1月29日生
被告:xxx,男,1957年2月21日生。
案由:原告XX诉称,1960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儿去西安玩,被告亲生母亲因丈夫去世,让原告丈夫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年仅3岁。被告生母一直不将被告的户口转来,直到1968年户口普查被告才报上户口。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1979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带大。现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为令人发指。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75000元;
3、现院前后都有大路,从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给被告;
4、街房归原告,上房给被告,厢房给三个女儿;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xxx
x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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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