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其身体权是否完全丧失?自愿捐赠遗体者的家属能否对遗体的最终走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基本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是公民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要说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身体权就在于保持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侵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是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同时表现为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所以说,身体权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与此同时,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方面完全处于法律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对于生者来讲,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权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包括《宪法》、《刑法》都规定了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对方应负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来说,身体权的拥有与否应当尽快有一个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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