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身体是构成一个自然人的全部生理组织的总称。即常说的人的肉体,它包含人天生的组织,亦包含因身体所需而植入体内,与人体成其不能分离的植入物或移植物,如移植的心脏、陶瓷的骨骼等。
2、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是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如公民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义务献血、死后捐献器官等。当然这种支配权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的保护可以延续至公民死亡后。公民死亡了,但身体的完整性不得被破坏。如果根据社会利益确需利用身体,则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02条就规定了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罪。故侵害尸体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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