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一般承担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同等的民事责任。即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如造成财产损失,则全面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
2、不能确定价值的身体损害,可比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虽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但未造成伤害后果,可是使公民心理上有创伤,则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其赔偿数额。又如非法拘禁公民,可以适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完善了我国法律对身体权的保护,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十分棘手,故笔者认为可依照此解释,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用的手段、侵害行为的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后果、侵权人所获利的情况、侵权人责任承担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权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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