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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