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湖北恩施律师推荐:李沩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更多]
医疗事故注意事项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就医疗事故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一种文书。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2、患者的基本情况;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4、医疗事故原因;5、赔偿数额;6……[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