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父亲因为得了肾癌做了左肾切除手术,伤口缝合处于2015年初长出包块,当初以为是癌症转移,四处求医。2015年下半年包块开始流水后又流脓,伤口贯穿,在做引流手术时引出疑似纱布的物品,医院解释说是可溶性纱布、院方没有过错,现已将院方告上法院。可法院说那块纱布应该由我们做鉴定举证,请问有这说法吗?举证责任倒置现在还适用吗?
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因此,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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