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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