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优势在于,它简化了解决争议的程序,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间,加快了裁决速度,自然也就使得仲裁所需的成本得以降低;同时,一裁终局也使得仲裁收费一般低于诉讼收费。③况且,不能上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完全丧失了救济的权利。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负责监督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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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