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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

2020年07月04日10:22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泗洪一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 7 个月?真事!

  原标题: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 7 个月?真事!

  因在封湖禁渔期

  到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

  江苏泗洪一男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随着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该刑事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一种螺蛳将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那么,如果非法捕捞的是成为保护动物的那种螺蛳,受到的刑事处罚又会有何不同呢?

  非法捕捞螺蛳达 1300 余公斤

  裁判文书网 7 月 2 日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5 年四五月间,泗洪个体经营者骈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属于封湖禁渔期,仍通过他人介绍,组织多人采用螺丝网非法捕捞螺蛳 1160 余千克。此外,骈某还组织另两人采用螺蛳网非法捕捞螺蛳 150 余公斤。

  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骈某于 2018 年 5 月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被取保候审。

  去年 11 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法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骈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7 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骈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法院查明,2015 年 4 月份,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没收涉案螺蛳共计 1160 千克,并已放生。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骈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 5000 元。

  盱眙法院认为,被告人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骈某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撤回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骈某撤回上诉,盱眙法院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成为保护动物后,捕捞处罚有何不同?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螺蛳”新增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这引发近期网络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 “吃货” 网友非常关心:以后还能吃到螺蛳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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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专家对此表示对此大可以放心。专家表示,此次拟列入保护名单的 “螺蛳” 属于田螺科、螺蛳属,主要分布在云南的高原湖泊,如滇池等处。而全国大部分地区食用的“螺蛳”,包括广西螺蛳粉中的“螺蛳”,以及全国部分地区吃的“螺蛳”,其实是一个俗称,主要为“环棱螺”,两者并非同一物种。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和之前有何不同的?

  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第 342 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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