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区别是什么

2020年07月04日16: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

  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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