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立案标准 >

与收购赃物罪有关的案例介绍

2020年07月06日15: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999年6月份一天,刘华恩、张新成、石钢(三人均另案处理)将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被盗的蓝色昌河面包一辆(发动机号9411262,车架号94110295),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新波,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该车经价格评估,价值14000元,现车已追回还失主。

  法律分析: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新波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新波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并缴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新波犯收购赃物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03年9月9日止。)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四川广元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联平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rjqmf

  相关阅读:

  收购赃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1、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 2、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营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更多]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收购成功。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遗赠怎么写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立案标准知识排行榜
立案标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