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份一天,刘华恩、张新成、石钢(三人均另案处理)将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被盗的蓝色昌河面包一辆(发动机号9411262,车架号94110295),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新波,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该车经价格评估,价值14000元,现车已追回还失主。
法律分析: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新波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新波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并缴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新波犯收购赃物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03年9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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