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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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概述
破产和解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如您还有……[更多]
企业破产和解的法律程序
(一)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提出和解需满足的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