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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和诉讼和解的区别

2020年07月07日16: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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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一、提出方式的区别

  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二、和解内容的区别

  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三、和解形式的区别

  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四、和解效力的区别

  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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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和解的渊源

  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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