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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