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卢义君开办了“胜达产品推广中心”,后更名为“胜达股份有限公司”,并私刻了两枚公章。同年4月至8月,卢义君以每股400元,返回600元高额回报率、赠送礼品和代理费为诱饵,欺骗孙翠花、王建平、许晓鹤等370余人入股,共计入股9674个,合计人民币386.96万元。期间,卢义君返还给被害人245.1559万元,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案发后追回83.9978万元,尚有57.8603万元没有追回。
法律分析:被告人卢义君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1、“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卢义君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私自开办了“胜达产品推广中心”(后更名为“胜达股份有限公司”),并私刻了两枚公章,向公众募集资金,属非法集资。2、“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这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卢义君以每股400元,返回600元高额回报率、赠送礼品和代理费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86.96万元。被告人卢义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卢义君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86.96万元。其中,被告人卢义君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案发后追回83.9978万元,尚有57.8603万元没有追回,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物的目的。对辩护意见的分析。辩护人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义君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数额不够准确,卢义君逃跑后,在别人手中的28.488万元,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的辩护意见。经分析认为,在卢义明手中的10万元、张守民手中的4.668万元现金是在被告人卢义君逃跑前后对赃款的处分方式,卢逃跑的同日赵兴军等人收取的13.82万元股金,由于被告人卢义君没有告知他们停止收取股金,赵兴军等人仍然在为卢义君经营。三项共计28.488万元均为入股款,实际都在被告人卢义君的控制之下,诈骗数额是根据原始凭证计算得出,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人卢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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