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权的定义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头颅、四肢、内脏等“长在身上”的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二、除身体权以外的健康权的定义
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三、除身体权以外的生命权的定义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最高的人格价值。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个人生命的存在为前提。
四、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相互依赖,又互有区别。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身体权维护的是人体整体构造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生命的持续活动;此外,“身体权因创伤而受侵害,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侵害”。
其次,生命权与健康权相辅相成:生命的延续依赖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以生命的存在为基础。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生命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治疗完全或者部分恢复健康,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必然是生命的丧失。
五、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表现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一)身体权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身体权表现为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
(三)身体权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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