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存在一定的误解。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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